新房装修时,刘女士要求安装自己选择较稳固的防盗窗遭拒,于是安装了物业指定类型的隐形防盗窗,不料被盗。近年首起业主告物业公司的案件近日有了结果:业主索赔15000元于法无据,诉讼请求被驳回。
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称,家里被偷走黄金首饰和外币价值15000元,她认为,小偷之所以能入室盗窃,正是由于物业指定类型的隐形防盗窗不防盗,被直接掰断。因此,要求物业公司赔偿。
法院审理认为,刘女士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,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,否则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刘女士家被盗与安装隐形防盗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,刘女士要物业公司按照她的要求更换防盗窗,物业公司也没有义务为业主安装防盗窗。因此,这项请求于法无据。
另外,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5000元损失,法院认为,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,且不存在失职行为,其被盗与物业公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。加上盗窃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,因案件尚未侦破,财物丢失情况及财物价值尚无定论。刘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亦于法无据。
对于刘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5000元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驳回。
但要说明的是,虽然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承担责任,但仍应勤勉尽责,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,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。
(本文来源:浏阳网 2016-08-05)